房地产融资居间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笑,男,196X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160弄39号X01室。
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沽路28X号4F。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笑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5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笑于2011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6,8 0 0元,准许上诉人朱晓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泳 雷
代理审判员 王 春 晖
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乐 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