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13〉台温商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珍)。
委托代理人:孙随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2曰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珍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反诉原告谢敏与反诉被告刘某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合并审理。
原告起诉称:自2011年7月份起,原、被告就针对欧珀莱、欧莱雅等品牌化妆品建立了长期的供货关系,交易双方在2012 年10月之前的供货及付款均已履行。在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又向被告陆续供货,其中11月13曰的供货价值总额193920元,扣除返点后被告尚有余款10324元未付清,12月4曰供货价值总额50160元,扣除返点后被告尚有30280元余款未付清,合计40604元。2012年12月12日供货价值为87840 元,12月、3曰供货价值为158700元,该二笔扣除返点后尚有余 款155320元未全部付清,以上供货至今累计共有195924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刘某珍起诉要求被告谢某支付货 款195924元。
被告谢某反诉称:2012年12月4日,反诉被告刘某珍出卖给反诉原告欧莱雅男士劲能极致润肤霜15件306瓶,欧莱雅复颜双重提拉眼部精华乳1件48支,扣除返点后实际价款为30280 元。反诉原告发现这些货物与正品不同并遭消费者投诉,在协商 无果后,反诉原告向武汉市工商局娇口分局举报。经欧莱雅(中 国)有限公司鉴定,欧莱雅男士劲能极致润肤霜系假冒产品。现反诉原告谢某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12月4日形成的买卖合同, 并赔偿反诉原告可得利益损失5311元。诉讼中,反诉原告谢某撤回了反诉,本院裁定准予其撤回反诉。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刘某珍货款161800元,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46800元;第二期于2014年1月30曰前支付60000元;第三期于2014年3月31曰前支付55000元。若被告谢某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刘某珍可按诉 讼请求195924元减去已履行部分款项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付款方式:款汇原告刘某珍农行上海市浦东洋泾支行帐户:622846003000094XXXX。户名:刘某珍。在被告第一期付款后原告同意解除财产保全,被告可以取回被保全的款项。
本诉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2109元,财产保全费1500 元,合计3609元,由原告刘某珍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 上签名或捺印时起即生效。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妙法
人民陪审员金丽华
人民陪审员金琴琴
关键字:化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处理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