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生,汉族,出生地上 海市,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市巴士六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机,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众村浜北队。2013年 10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清,男,X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巴士六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调度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随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喜,男,X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市巴士六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调度员,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界龙村吴家宅28号。2013 年10月23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市煦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前锋村北宅。2013 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 年11月2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男,X生,汉族,出生地浙 江省上虞市,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剑富贸易 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驿亭镇新横塘村徐家岱,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龚华支路。2013 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94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烨烟犯开设du场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 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烨姻及辩护人孙随勤、 陈如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8月间至案发,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 徐烨烟、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龙路 78号合伙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摆放1台名为“无名捕鱼机” (六联机)的游戏机、1台名为“飞龙传说”(八联机)的游戏 机、1台名为“黄金万两”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刘伟伟〔已行政处罚〕为赌博机上分。2013年10月17曰19 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戴祝林、孙庆友(均 已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并收缴了上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 110 元。
2013年10月22曰、31曰,被告人蔡某、徐某先后至公 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3曰,被告人汤某清、黄某喜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0月29曰,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烨烟均如实供 述了上述开设du场的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某在 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刘伟伟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孙庆友、戴祝林、杨帆、朱玉庭、陆 剑X、孙方银的证言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 谷审核思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 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某以 营利为目的,开设du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 —才、弟一4、苐—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du场罪, 分别应处三料下棚制、舰,并处罚金。公诉減指雜 告人祭虎、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某犯开设du场罪的事实清邊,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徐焊俩能主动 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 条第-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清、黄吴喜、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焊姻能积极预缴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苐七十二条苐一放、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汤某清、黄吴喜、王某、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开设du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
二、被告人汤某清犯开设du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喜犯开设du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du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徐烨烟犯开设du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蔡某、汤某清、黄某喜、王某、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 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du场或者以赌博为业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du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 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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