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

  •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在线咨询
  • 媒体报道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收藏本站

热门资讯

  • 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
  • 关于加强物业定期维修等..
  • 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
  •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
  •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
  •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
  •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
  •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
  • 敏感性、矛盾易激化治安..
  •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
  • 关于商事案件实体规范涉..
  • 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
  • 关于废止部分住宅物业服..
  • 上海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 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当前位置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 房产建筑 >>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于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或者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凡未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综合验收,下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间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项目。?
    九、对于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五)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六)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七)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八)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九)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十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十二)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绩和不良经营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作者:上海建筑房地产律师] [日期:11-11-14]
    上一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下一篇: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键字: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9 - 2011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 沪ICP备09002509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13A(世界广场) 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3 9119 2772、133 9139 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