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波,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EMBA, 陈如波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项目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项目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累积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先后担任百余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公司上市、资产重组、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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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2〕2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通知》(沪财税〔2012〕16号)规定,现就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的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登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当完成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二、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按不同情形需要提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分别为: (一)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和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包括不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等,下同); (二)清算决定、清算公告和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 (三)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说明; (四)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定价和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六)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证明;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 四、上述证明资料,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涉税业务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过或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土地使用等情况通过报表、票据、纳税情况已取得客观证据的,可不再重复提供(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资料等)。 提供的证明资料应为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复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留存复印件,原件应当场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符合沪财税〔2012〕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当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符合条件的,免征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2011年度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税款所属年度:年
一、单位纳税人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申请减免土地基本信息 土地坐落地址: 土地面积: 平方米 纳税等级: 年税额标准: 元/m2 年应纳税额: 元 三、申请减免情形(符合的在□内打√)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因歇业、改制等原因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 □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四、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的材料(提供的在□内打√) □1.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 □2.清算决定、清算公告; □3.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 □4.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说明; □5.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定价和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 □7.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证明; □8.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资料; □9.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 □上述资料,在办理业务时已提供或税务机关已有相关证据,本次不再提供。 五、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日期: 税务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科室审 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