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11〕344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的若干意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的若干意见
2011年9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于9月22日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为切实改进和加强全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为民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
1、切实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实现,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与推进,关系到国家司法的尊严和权威。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执行案件的关切与诉求,端正执法理念,依法履行职责,倾力服务大局,倾心为民司法,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体意识和主责意识。
2、改进落实执行接待制度。全市法院均要设立专门的执行值班电话和接待场所,定人、定时、定点接待,确保案件当事人来访有人接待。有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探索设立执行事务中心,实行“一门式”服务。
3、健全规范当事人来信处理机制。执行机构要设专人处理涉执行来信,建立以执行机构为主的涉执行来信处理机制,规范、统一流转程序。通过综合分析、定期研判、联合接待、分流处理等办法,并运用责任倒查、考评督办等措施,切实提高来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强化民生案件执行的机制保障。要建立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尤其是对于涉及民生的小标的案件,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及时有力,方法无法实现权益而又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必要的救助。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形象
5、健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消极拖延。探索建立以高院执行局为主体的执行指挥服务中心,加强对下指导,对外沟通、内外联动。
6、密切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强化立案和审判部门法官的执行意识,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保全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提高裁判质量,注重裁判、调解的可执行性。全面推行执行前督促程序,依托法院内外各类资源,消除对抗,化解矛盾,提高自觉履行率。
7、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服务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要依法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建立执行疑难问题研判会商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执行互动和协同,为基层法院破解执行难题提供支持。高院要加强对执行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执法意见,加强执行工作的适法统一。
三、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强化胜诉权益兑现机制
8、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措施的运用,全面落实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消费、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等法律规定的措施,让胜诉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9、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研判与认定,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破解规避执行难题。要继续探索执行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审计执行等措施,不断完善规避执行反制机制。
10、强化维护司法权威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理念,细化工作程序,形成常态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执行管理,不断健全执行工作规范
11、加强执行队伍教育管理。通过开展学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勤政廉改意识,防止和克服厌战、畏难情绪。加强执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行入员的业务能力和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充实执行人员,调整优化执行队伍结构,推动执行队伍专业化发展。不断完善执行队伍从严管理、科学管理机制,强化亡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管理、监督、指导职能。
12、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加强评估、拍卖、变卖、中止、终结、和解等执行重点环节的合议、审批,完善制度,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强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执行案件评查、通报、讲评机制。
13、优化执行工作质效考评初制。研究设立符合最高法院要求和上海执行工作实际的执行数据指标体系,通过质效考评,引导执行人员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注重实际执结和执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
五、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不断增强破解执行难题的社会合力
14、深入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要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委会签的有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精神,依托解决“执行难”领导机制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职责,完善联动程序,必要时通过联席会议、司法建议、白皮书等形式,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15、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拓展构建与公安、工商、房地、金融等部门“点对点”集中查询机制,逐步建立被执行人行踪、财产等信息综合查控网,使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高消费、贷款、置业、招投标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加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新局面。
16、深入推进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设。健全考核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在化解执行矛盾,提供执行线索,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案件的执行中,要充分运用基层组织的优势,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17、大力加强执行工作法制宣传。通过网络、视频、纸质媒体等途径加强执行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树立执行权威,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进一步强化执行监督,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18、全面落实执行公开。加强执行释明告知、进程通报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信息当事入网上查询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执行立案标准、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切实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9、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利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手段,排除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扰。健全发现、预警、风险防控等内部制约机制,对当事人反映执行不力、消极懈怠、执行不公的,要积极采取督促执行、易人执行、挂牌督办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
20、健全完善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要主动向人大报告执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推进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参与执行听证、执行信访处理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