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波,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EMBA, 陈如波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项目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项目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累积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先后担任百余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公司上市、资产重组、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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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准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出资入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禁止向企业出资入股的在职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在职人员向企业出资入股的,应当遵守依法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约定,不得有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职人员向企业出资入股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在职人员的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
(二)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禁止性约定的。
申请人依照本试行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书面承诺本人不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
四、申请人违反承诺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限制或者禁止向企业出资入股的人员的宣传教育,并负责监督施行。财税部门根据本试行意见制定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本试行意见的试点范围和试行日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