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波,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EMBA, 陈如波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项目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项目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累积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先后担任百余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公司上市、资产重组、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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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2]第10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申报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投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申报其出资额,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