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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 合同债务 >>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执行,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涉民生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

    (一)执行标的为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款的;

    (二)申请执行人是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的;

    (三)其他与申请执行人生活利益紧密相关,需快速执行的案件。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应遵循特殊管理、快速执行、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公正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民生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对涉民生案件编制专项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并可根据部门内执行人员的配备、执行案件数量等情况,明确专门的执行组对涉民生案件实行归类执行。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领导负责对涉民生案件的确认、分案与管理工作,执行人员认为所承办案件符合涉民生案件情形的,应及时提请确认。

    对经确认为涉民生案件的,案件卷宗封面上应加盖“民生”标志,便于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识别,便利后续的跟踪、督促、统计等管理工作。

     各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内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涉民生案件的专项集中执行和宣传活动,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尽快兑现。

     执行人员在收到涉民生案件后,当日即应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应同时启动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应同时启动直接执行措施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

    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且有财产线索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应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的相关程序予以执行。

     对金钱给付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的执行财产线索,或经调查发现执行财产的,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或其他不得查控、扣划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控、扣划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查控、扣划措施。

    对已查控的执行财产,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变现条件、其他不得处分或不需评估、拍卖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之日起(已查控财产系诉讼保全时查控的,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委托评估或拍卖程序。评估、拍卖程序可申请采用优先快速的途径。

    执行钱款到位后,执行人员应及时发放,发放时应优先保障债权清偿,免予先行扣除执行费用;涉民生案件需与其他执行案件共同分配执行到位款的,涉民生案件应受清偿数额无争议的,可先行发放。

     对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涉民生案件,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直接执行条件或其他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相应的直接执行措施或明确强制执行方案。

     执行人员在办理涉民生案件过程中,要讲求执行艺术与策略,充分发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的威慑作用,积极借助联动执行、协助执行网络的力量与资源优势,不断提升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率与效果。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强化涉民生案件的内部监督制度,对需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严格审查有关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向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公开情况等内容;对在两个月期限内未办结的涉民生案件,应进行加强催办、督办力度,或采取更换承办人、领导包案等其他措施,尽快办结。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进一步推进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公开力度,通过接待谈话、书面通知、电话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手机短信告知、网上查询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减少误解,接受监督。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开通“服务民生”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执行线索举报。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应由专人负责接听、查阅,发现有执行线索举报的,执行部门应立即安排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采取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或患重大疾病等,来执行法院谈话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应安排人员上门接待。

     各级法院应注重对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人文关怀,对于老弱病残且难以正确表达诉求的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援助;对于案件执行不能,生活又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给予救助;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其他有助于案件矛盾化解的合理要求,或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弱势群体的案件,应强化执行工作联动,积极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辖区执行工作应急网络和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作用,动员各方力量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案结事了。

     各级法院应畅通“信访服务”渠道,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来访的,承办人员应立即接待;承办人员外出的,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待。

    对于来访人提出的法律疑问或者要求,能够当场解答或答复的,应当场解答或者答复;不能当场解答或者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或者答复。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于信访反映强烈或者矛盾易激化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应专门登记,实行庭长、执行长分级督办制度,督办全庭或者各自职责范围内民生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对于辖区内下级法院涉及信访的涉民生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执行部门应通过案件研讨、共同接待、限期督办、会同执行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件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督办,执行法院应按照上级法院督办要求办理,并汇报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

    对于上级法院要求限期执结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执结;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民生案件的立、审、执兼顾机制。民生案件在立案或审理阶段需要执行部门提前介入,共同研究纠纷解决方案或者配合其他事项的,执行部门应提前介入。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民生案件的类型、规律、特点,以及执行工作的实际,细化民生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作者:上海合同债务律师] [日期: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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