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波,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EMBA, 陈如波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项目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项目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累积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先后担任百余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公司上市、资产重组、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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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外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时的程序要求(据一中院反映) 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实践中,受理离婚诉讼的大多是基层人民法院,而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却是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能出现基层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诉讼,而另一方外籍当事人却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为防止发生此类情形或可能出现的上下级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进行重复判定或者相反判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通知在国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