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波,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EMBA, 陈如波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项目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项目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累积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先后担任百余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公司上市、资产重组、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QQ:570300
手机1:133 9119 2772
手机2:133 9139 6112
关于印发《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税务系统建立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税收政策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及时查找税收执法行为存在的不足,通过执法督察、整改提高,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充分落实。 二、组织领导 本市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由市局局长室领导,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市局督察内审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处室共同参与。各税务分局参与配合,共同做好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查找问题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税务分局共同参与配合,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查找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税政管理工作,以及办理“纳税服务呼声”、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涉税信访投诉、答复本市政协委员提案或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等工作中,获取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有关情况; 二是在重大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在征管科技处支持下,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抽取相关征管信息,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定期分政策项目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听取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情况的意见,主动接受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工作的评议,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四是市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适时通过委托独立调查机构、组织特邀监察员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找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为使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更有针对性,本项工作查找的问题应主要集中在因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 市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上述情况汇总梳理、查找问题,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针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问题提出执法督察建议。 (二)执法督察 市局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和各税务分局配合,对相关税务分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提供政策支持。 市局督察内审处和政策法规处将初步处理意见会商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形成整改建议,下发有关税务分局。 (三)整改落实 税务分局按照市局整改建议,针对落实税收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督察内审处和政策法规处报告。 分局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问题产生的原因; 2.解决问题采取的措施; 3.整改提高的情况和效果; 4.市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整改落实涉及税款和企业户数的,分局在报告中还应详细汇报有关数据。 (四)工作总结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会同市局督察内审处和各相关处室,将开展促进税收政策落实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从政策落实、完善本项工作机制的角度,就问题形成环节、执行环节、整改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局长室。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认真参与、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各相关处室应确定一名处领导、各税务分局应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员。各税务分局法制或其他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积极配合。 (二)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纳入行政信用等级目标考核。对于在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行为,涉及到违纪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除本制度特别说明之外,各项工作时间要求由市局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按照“高效、优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