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 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十日起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公 交管理处备案。"
三、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